中信建投员工向前妻泄密,后者内幕交易翠微股份被罚没逾47万元 环球热讯

2023-01-11 10:07:45

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翠微股份”,603123),一券商员工的前妻收到北京证监局罚单。

1月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刘某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的行为,决定没收刘某音违法所得11.866万元,并处以35.598万元的罚款。


(资料图)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翠微股份收购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科融通”)项目,北京证监局已开出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三张均为“没一罚三”。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频繁

刘某音被罚,与2019年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有关。

罚单显示,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随后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并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又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以及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北京证监局指出,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其中,刘某音的前夫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601066)项目负责人参加了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该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该案内幕信息。

然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刘某音与前夫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另外,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

内幕交易获利11.866万元

经查,2019年10月17日,刘某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某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系刘某音姑姑)”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某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

2019年10月22日、23日、29日,刘某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7万元,后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某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北京证监局认为,“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刘某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故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刘某音违法所得11.866万元,并处以35.598万元的罚款。

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已有三张相关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北京证监局针对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开出的第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在2022年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针对杨刚、陈攀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决定没收杨刚、陈攀攀违法所得11.558万元,并处以34.674万元罚款。

依据该罚单,时任海淀科技董事、海淀国投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杨刚,2019年10月10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后在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期间,陈攀攀(系杨刚配偶)用“陈攀攀”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46000股,并于2019年11月25日卖出,盈利11.558万元。

2022年1月7日,北京证监局又针对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35万元,并处以1421.806万元罚款。

依据该罚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29日,“李景海”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29.22万股,后于2020年1月21日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万元。

另外在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李景海实际控制、操作“冯某(系李景海的配偶)”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1万股,后于2019年11月22日复牌后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万元。

关键词: 翠微股份 证券账户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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