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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了解到,日前,青海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省级层面出台的首部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条例》共8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围绕“全面”和“绩效”两个关键点,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同时,将现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此外,《条例》结合实际,总结吸收近年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充分体现地方特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明确了各级人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工作职责,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形成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同时,《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