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共享单车管理应考虑“准公共性”

2022-11-11 20:42:13


(相关资料图)

王轶辰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第4期)》,公布了全国23起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以及处理情况。其中,多起案例涉及共享单车治理问题,引发关注。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拍卖共享单车特许经营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在给地方财政增收的同时,也带来公共服务质量下滑、企业运营成本上升等问题。城市如何科学高效管理运营共享单车仍有待商榷。

共享单车的拍卖如果仅考虑“价高者得”,容易引发恶性竞争,而参与竞标的企业付出过高成本后,为了进一步控制成本,进行风险转移,引发多项城市管理的风险。对于一些资金体量小的竞标企业来说,在竞拍成功后,可能会在车身质量、电池等方面压缩成本,导致安全隐患,最终还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更为弱势的消费者。

此外,因为拍卖价格大幅超出实际运营成本,有些企业只能通过超额投放来尽量回收资金,变相导致单车企业违规运营,不利于维护城市交通良好秩序。特许经营高价招标也推高了居民消费成本,易形成行业垄断,届时用户利益如何保障,需各方深思。

共享单车特许经营权,不应当只算“价高者得”的财政收入账,还应考虑到共享单车的“准公共性”。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认为,共享单车进驻城市可采取综合招标的方法,综合考虑企业的服务质量、运营绩效和科技安全,适当考虑价格,但不一定是“价高者得”。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圆觉表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116号文)明确指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政府通过出租、出借等有偿方式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受让方将因此获得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共享(电)单车具有行业特殊性,停车点位具有向社会免费开放、不可独占、公共使用等特点,不宜套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当前,国家倡导对新经济新业态降低准入门槛,“包容审慎监管”,目的在于营造便利的营商环境,培育新经济新业态。2022年1月,交通运输部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函件中指出,“共享电单车可以作为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种有益补充。”

顾大松表示,在“一城一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引入等方式,给予共享电单车一定的合法地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共享电单车的准公共性。它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占用公共资源。如果只考虑价格一个因素,采用价高者得的标准,会导致企业前期通过抬高价格,将竞争者挤出局,会助长野蛮生长的扩张。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共享出行分会秘书长、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荣建曾建议,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希望地方政府还是要给共享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制定好的政策、减少企业负担,让企业增加营收,通过合法纳税的常规渠道,促进地方政府的收入,形成良性循环,推动这种受公众欢迎、属于准公共服务和绿色出行属性的共享(电)单车服务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 公共资源 地方政府 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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