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慧健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2022-06-05 07:25: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驿站是指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区驿站和农村驿站。

城区驿站与农村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范围作为依据。

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的驿站,一般视同城区驿站;区民政局认为确有必要,可认定为农村驿站,并在备案公告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政府为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

第六条驿站运营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

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六条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

(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

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八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基础补贴、托养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连锁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一次。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财政局依据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驿站的运营补贴,并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应按规定时限将驿站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

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托养补贴数据应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责任片区新增服务对象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平台中予以确认。

驿站基于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种记录方式,如实采集服务信息,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驿站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二条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

驿站要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一年。

(一)未按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二)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驿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区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8〕184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2017〕498号)和《关于做好本市老年人“精准帮扶”需求滚动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19〕2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十四五”期间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形势,阶段性开展《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绩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时优化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区要做好驿站运营补贴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已经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的老年人,其基础补贴不再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驿站可承接为老年人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金支付报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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