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一、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条件
各统筹地区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以下简称“备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各地既要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也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推进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对于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符合调剂条件的统筹地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适当补助。
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按规定享受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同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视为裁员。
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一)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申请条件
除符合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还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三)享受频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种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通知》强调,加快推进政策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应返尽返。要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宜进行稳岗返还。对以往年度违规领取且拒不退回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在其再次符合条件时扣减应退回的稳岗返还资金。
在推进方式上,大力推广“静默认证”“无形认证”。2020年3月底前,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对4月份及以后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